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默哀时,我顿悟国旗意义的“另一半”

默哀时,我顿悟国旗意义的“另一半”

2008年5月19日14时28分,我面对半旗,深深地弓下了腰,为那些在汶川大地震中遇难的同胞们默哀,同时也为那些在抗震救灾斗争中献身的英雄们默哀。长长的汽笛、长长的防空警报,扑击着我的耳鼓,回旋于我的脑海。脑海中,一个新的闪念突然迸发:国旗原来还包含着另外一半意义,而由国旗所象征的“国家”的意义,也在这一特殊的时刻,升华了!

在我的心目中,下半旗志哀,历来只是做出过卓越贡献的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的“专利”,是在他们逝世的时候,享有的“待遇”,与普通百姓无缘。也许,有人会说,在驻南使馆被炸时,我国不也曾经为3名殉职的记者降过半旗吗?他们并不是党和国家领导人。但是,别忘了,他们都是烈士,是为国牺牲的英雄。

试问,国旗什么时候为普通民众的逝去而下降过?普通民众既不是领导人,也不是什么英雄,只是一个庞杂的群体。他们都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农民、市民、工人、教师,等等。作为农民,他们很可能仍然沿袭着日出而作,日落而息的传统;作为市民,有的可能就是正在吃着低保的低收入者,维持一日三餐而已。他们之中的个体,很难说对国家有过什么贡献,也许确有英雄,但是数量寥寥。然而,2008年5月19日至21日全国哀悼日的设立,下半旗志哀;5月19日14时28分至31分举国默哀,长鸣汽笛,拉响警报,并非专为悼念寥寥的几个英雄,哀悼的对象是“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”,即第一次让普通民众享受了英雄的待遇。

党和国家领导人,为党、国家、人民做出了卓越贡献,本身就是英雄,在他们逝世的时候,为他们下半旗志哀,既是国家的意志,也是人民的意愿;那三名为了国家的利益而殉职的记者,是英雄人物,为他们降旗志哀,同样,既是国家的意志,也是人民的意愿。国旗固然在英雄的心中,又有几时不在普通民众的心中呢?当普通民众死亡的时候,国家为他们降旗致哀不也理所应当吗?然而,普通民众广泛而分散,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会有死亡发生,国家不可能每天每时每刻都为他们降旗,因为国旗具有神圣性、严肃性,但是,在大的自然灾害中出现重大死亡的时候,国家为他们降旗致哀,礼下庶人,完全是可能的。只有当国旗也为普通民众的逝去而降时,国旗才会具有完整的意义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规定:“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,可以下半旗志哀。”当然,“不幸事件”、“重大伤亡”,谁都不愿意看到它的发生,但又总是不可避免地会被遇上,因此,在2008年5月,《国旗法》中这一条款的“落地”,才第一次真正实现国旗本就包含的另一半意义,国旗的意义完整了。

有“国”才有“家”,“家”、“国”一体。当国旗不再只为英雄而降时,“国家”便被赋予更加丰富的“家”的意义,“国家”就是广大民众值得依靠、完全信赖的“家”。因此,当国旗意义完整的时候,国旗便更加鲜艳、崇高、神圣,围绕在国旗下的人民,其国家幸福感、国家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也更加强烈。国旗为民众而降,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条文的“落地”,更重要的,它是一个标志,标志着国旗所象征的国家意义的一次升华和中国社会的一次进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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